《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16日听证 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不超两年

昆明市规划局发布公告,拟定于6月16日下午举行听证会,针对《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是否符合上位法、是否科学合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关心昆明市城乡规划工作的市民(在本市工作,满18周岁),均可向昆明市规划局报名,申请作为听证代表,报名截止时间为6月6日。

《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提出,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建筑高度应当符合环滇池空间形态与城市天际线控制规划的高度控制要求。

《条例》中特别提到,临水、临山以及生态隔离带等重点高度控制区内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合理控制密度和空间形态,预留城市景观及通风视廊,保证城市天际线与山水风貌相协调。

《条例》中还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手续:侵占城镇规划控制线的;破坏生态景观、污染环境、危害公共安全的;在近期按照规划建设的区域、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

同时,需要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临时市政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批准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建筑物一般层数不得超过二层、高度不得超过6米,不得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因城镇建设需要拆除或者使用期限届满的,建设单位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清场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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