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严洱海保护条例出炉!洱海湖滨带严禁开民宿

洱海保护管理条例公示内容

洱海保护管理条例公示内容

12月1日起,再在洱海里洗车、洗宠物、洗牲畜、洗农产品者,一律重罚!洱海湖区和湖滨带禁止从事餐饮、住宿等经营性活动,违规者将处以1-10万元罚款!

11月19日,大理州政府正式发布《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洱海保护条例》),全文分为总则、保护管理职责、综合保护管理、一级保护区管理、二级保护区管理、三级保护区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8大章节、计60条管理条例。对于洱海保护范围、大理州政府为保护主体责任人、洱海保护各项细则等均作了详细明确,诸如人们关注的热点:洱海里洗车、洗宠物、洗农产品者,此类行为不仅明令禁止,当事人,还将处以2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将处以1000-5000元罚款;洱海一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洱海生态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洱海保护条例》将于2019年12月1日实施。

洱海保护区包括16个乡镇2565平方公里区域

《洱海保护条例》总则明确了,洱海是人工调控水位的多功能高原淡水湖泊,是大理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大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洱海最高运行水位为1966.00米,最低运行水位为1964.30米。

洱海保护管理范围是以洱海水体为主的整个洱海流域,包括大理市所辖的下关、大理、银桥、湾桥、喜洲、上关、双廊、挖色、海东、凤仪10个镇和洱源县所辖的邓川、右所、牛街、三营、茈碧湖、凤羽6个乡(镇)约2565平方公里的区域。

其中,洱海最高运行水位(1966米)以内的区域为洱海湖区,洱海湖区界线水平向外延伸15米以内的区域为洱海湖滨带。

洱海保护区分为一、二、三级保护区

洱海保护区分为一、二、三级保护区。

其中,洱海一级保护区为洱海湖区以及海西、海北片区洱海最高运行水位水平向外延伸100米以内的区域;海东片区洱海最高运行水位水平向外延伸30米以内的区域,但延伸至环海东路及其以外的,以环海东路临湖一侧路缘线为界;海南片区洱海最高运行水位水平向外延伸15米以内的区域,但延伸至城市道路及其以外的,以城市道路临湖一侧路缘线为界。

片区南起阳南溪沿大理至丽江二级公路,北至罗时江临湖一侧路缘线以内的区域;海北片区西起罗时江沿大理至丽江二级公路和老环海路,东至马厂村老环海路与环海东路交接处临湖一侧路缘线以内的区域;海东片区北起马厂村老环海路与环海东路交接处,沿环海东路南至环海东路与机场路交接处沿地表向外延伸100米以内的区域;海南片区东起环海东路与机场路交接处,西至阳南溪沿地表向外延伸100米以内的区域,但涉及城市规划区的按照城市规划区规划管控;洱海主要入湖河流及堤岸内侧水平向外延伸30米、洱海流域其他湖(库)水域及其最高运行水位水平向外延伸50米以内的区域。

三级保护区为一、二级保护区以外的洱海流域。

一级保护区严格管控餐饮、住宿等经营活动

洱海一级保护区保护生物多样性,实施生态修复,建设生态廊道,拓展湖滨缓冲空间,保护和改善洱海生态功能。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洱海生态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除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依法应予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外,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逐步拆除。

一级保护区内的餐饮、住宿等经营活动实行严格管控。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禁止从事餐饮、住宿等经营性活动。12月1日起,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从事餐饮、住宿等经营性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洱海湖区禁止新建、扩建码头。在洱海湖区新建、扩建码头的,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填湖、围湖造田、造地等侵占水体或者缩小水面的行为;擅自使用水上飞行器;擅自设置、张贴商业广告;擅自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搭棚、摆摊、设点经营;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野炊、露营、垂钓;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

二级保护区仅能建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

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除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房屋确需修缮加固或者危房拆除重建的,应当经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批准,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鼓励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原有居民以外的其他居民迁至二级保护区外的城镇规划区集中安置。

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围堰、网箱、围网养殖;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捕捞大理裂腹鱼等珍贵濒危鱼类,猎捕、销售野生水禽、蛙类等两栖动物;放生或者丢弃非本地水生物种;从事餐饮具和被服消毒、洗涤等经营性活动;三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

三级保护区:建设项目审批前需征求洱海保护机构意见

三级保护区加强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加大城镇、村庄规划建设管控力度,优化布局文化旅游、生态产业,发展绿色经济。

三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洱海保护管理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须征求同级洱海保护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的意见。

三级保护区内禁止削山造地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建设活动。

三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侵占湿地、水库、河道;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或者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网具进行捕捞;擅自砍伐林木;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规定取水;选矿、采矿;向湖泊、水库、河流、湿地、农田排放污水、废油及其他废液,倾倒或者掩埋土、石、尾矿、垃圾和动物尸体及其他废弃物;弃置、掩埋有毒物质;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或者不可降解的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建设化工、冶金、制浆、制革、电镀、电解、水泥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项目;盗窃、损毁界桩、标识标牌、堤坝、沟渠、桥闸、水文、气象、测量、码头、航标、环境监测、科研、排水、排污、截污、治污等设施;其他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行为。

严惩违法违规者,在湖滨带范围内野炊、露营也是禁止的

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洱海生态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除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并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在一级保护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理市洱海保护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从事餐饮、住宿等经营性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新建、扩建码头的,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涉及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洱海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可以处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填湖、围湖造田、造地等侵占水体或者缩小水面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五)擅自使用水上飞行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六)擅自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七)擅自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野炊、露营、垂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九)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情节轻微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本站保留追诉权:看看云南 » 史上最严洱海保护条例出炉!洱海湖滨带严禁开民宿

评论 抢沙发

评论前必须登录!